人民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4-09-25 16:22:21
人民调解协议书15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15篇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人民调解协议书1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2

当事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年龄______

职业或职务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单位或住址______

当事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年龄______

职业或职务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单位或住址______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方式、时限: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_人民调解员(签名):______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_记录人(签名):______

人民调解协议书3

编号:(20xx)×调001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20xx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

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

2)在20xx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4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职业或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职业或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因发生____________纠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我调委会予以调解。我调委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对纠纷进行受理。经了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如下(内容多时可另附纸)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本协议履行的方式为:____________

本协议履行的时限为: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正本共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人民调解员(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纠纷申请

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达成本协议。

基本案情:

协议内容:

履行协议的方式: 履 ……此处隐藏5551个字……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xxx

调解员(签名):xxx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20xx年x月x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15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7条关于“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所表达的意思来看,申请执行的期限又似乎是时效期间,但只发生中止,而且须以达成执行中的和解为由。

对于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和解,是否可以使申请执行期限中断或中止,这一司法解释却未作规定。

由此导致债权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管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都向法院申请执行。

这样一来,大大增加强制执行案的数量,结果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执结率不高,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导致人们对法院的失望和不满,也增加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

此其二。

其三,本来已经进入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纠纷却被搁置在法律轨道之外,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为法院所抛弃。

债权人由于权利再度受损而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这种损害是由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所致,债权人产生双重受骗的感觉,这就可能出现另一种更为严重的后果: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债权人采取极端措施进行私力救济。

这是法律的指引和评价功能所决定的。

这将使法律纠纷激化为暴力冲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应从正反两方面考虑,给予保护和不给予保护所出现的结果,哪一种更接近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

因此,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应给予法律保护。

三如何给予保护?

有的观点认为,自行和解协议属于对原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付款期限(或数额)的变更,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未能履行,债权人可以和解协议这一新的案件事实和未按延长的期限付款这一法律事由,再次起诉①。

这不失为保护途径之一。

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反了民诉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

这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新订立的和解协议并不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非新的事实和理由,而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和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无论是期限、金额或其他内容的变更,并不当然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新债权债务的产生。

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经公权力介入的债权,已经具有公法性质,并与争议前或争议中的民法债权区别开来②,无论是否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都是执行债权。

和解协议只不过是基于执行债权,债权人对其权利进行主张和处置而债务人对其义务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载体。

《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这是指法院执行中的和解。

笔者认为,除履行义务主体的变更值得商榷之外,其他变更同样适用于自行和解协议,无需再次起诉。

另一种保护途径是,承认自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更符合民诉法的立法目的和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凭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则应予扣除。

这样既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亦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确认。

自行和解是判决生效后没有法院的参与和解,既不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不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的和解,其协议的效力程度与范围如何,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民诉法》均未见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自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判决内容为依据,属于执行债权,不能超出原判决,超出部分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换一句更专业的话语来说,该执行债权须是民事执行根据即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记载的债权人的权利③。

比如,原判决是支付30万元货款,自行和解协议把另外未经审判的5万元借款或者其他不同法律关系的债权也写进去,那么未经审判的部分就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2、协议必须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能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四自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如何?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协议时,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有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的话,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④。

其依据是《民诉法》关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

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

首先,和解协议是诺成性协议还是实践性协议,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权在遵守协议的一方,要看执行何者更能保护该遵守方的利益。

非强制执行中的自行和解,是在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达成的,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如果一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反而成了对和解协议的否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遵守协议一方的利益。

再者,《民诉法》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是选择性规定,如果一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与后面条文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在逻辑上有矛盾。

是强制执行自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分四种情形:

1、在自行和解协议中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比如放弃或减收债务利息,放弃部分本金,延长还款期限等等,如果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则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此种情形居多数。

2、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让步却又违反协议的,宜执行和解协议。

在非金钱债务纠纷中或者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出现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3、以债务人追加利益给债权人为和解条件的,比如债务人以加付债务利息或担保换取延期,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或作保证,或者以物抵债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则仍可执行和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债权人不公平,而债务人则可从其违约中再次获得不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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